附件1
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进一步做好我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实际,现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省、市(州)、县(市 、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分别成立“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评聘办公室”(简称职评办,下同),在同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实施工作。
二、各级民营经济组织主要开展工程(建筑工程类、安全工程类除外)、经济、会计、统计、农业和工艺美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他系列,按规定委托相应评委会评审。
工程等六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农艺(畜牧、兽医、水产)技术员;
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分别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
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由省民营经济发展局、省工商联、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市(州)、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组建,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评委会的组织办法见《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
四、评审条件:按《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五、评审范围:在我省民营经济组织和外省贵州商会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符合《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推荐评审。对首次参加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可不受台阶的限制,按其学历、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条件评定相应的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凡申报人员学历不符合《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条件》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办法见《贵州省民营组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知识培训规定》。
七、申报材料:
(一)《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初级职务一式两份,中、高级职务一式三份;
(二)申报人员所在公司(企业)简介 ;
(三)表明本人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单位评议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要具体,实事求是。
(五)有关学历、培训、职称证明材料:1、有关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工作年限证明;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有关的业绩证明材料:1、技术报告、经济效益证明、产品推广证明原件;2、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改项目、新技术推广等合同书原件及相关证明;4、发表的论文原件;
(七)申报人和推荐单位的承诺书。
八、推荐程序:
个人填写《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如实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单位承诺书,向相应职审组织推荐,个人申报材料无单位推荐意见的无效。
九、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按照每年全省职称工作的统一安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营经济发展局、工商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
(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高、中、初级职务评审,评审会出席委员人数分别不得少于15人、11人、9人。
(三)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记录、计票、监票、唱票由工作人员担任。评委会在认真进行审阅材料、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对被评对象只投同意或不同意票,表决结果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或用印有效。
(五)市(州)、县(市、区)不具备条件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可委托省、具备相应评审条件的其他市(州)评审委员会评审。委托评审必须由市、县人社局出具公函,不按规定办理或个人委托的评审无效。
(六)凡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均不得将评审中的情况向外泄露,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凡涉及评委、列席人员本人或亲属的评审,本人应主动回避和告知回避。
十、资格证书的发放:
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批准组建该评委会的部门核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和颁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格式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聘用和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签定聘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续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主要依据。所在单位应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培训、进修和考察的条件,以不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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